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光伏系统的发电规模和形式应结合太阳能资源、建筑条件、安装和运输条件、负荷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保美观,便于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3.0.2 建筑光伏系统建设应与所在地区总体规划和电力规划相协调。
3.0.3 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对当地太阳辐射资源进行分析,并应分析周围环境对太阳辐射和系统运行的影响。
3.0.4 建筑光伏系统应用可采用建筑集成光伏发电系统和建筑附加光伏发电系统,建筑设计宜预留建筑光伏系统建设条件。
3.0.5 新建建筑上建设光伏系统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3.0.6 建筑光伏系统应纳入建筑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的荷载计算。
3.0.7 既有建筑上附加建筑光伏系统时,应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及电气安全性进行复核。
条文说明
3.0.6、3.0.7 对于新建的建筑光伏系统,在进行结构设计时,应将光伏发电系统纳入建筑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的荷载计算中。对于在既有建筑物上附加光伏发电系统时,应考虑建筑使用年限及功能的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结构及电气安全复核。
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